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本科生课外科技学术活动的扶持和推动,提高员工的科技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学术水平,通过课外科技学术活动促进教学和学风,提高员工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一步稳定专业思想,更好地服务于 “招生、培养、就业(创业)”联动机制,特设立《永利yl23411老员工科技创新基金》。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二条 老员工创新基金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资助范围为:
(1)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
(2)开放实验室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
(3)小发明、小创作、小设计等项目;
(4)专业性研究及创新项目;
(5)本专业相关的社会调查项目;
(6)其它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第一申请者必须为公司在籍全日制二、三年级本科生,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和坚强的毅力。
第四条 申请者以团队形式申报,项目组成员一般为2-3人。
第五条 个人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第六条 完成项目好的人员可再次申请,但未完成项目研究小组所有成员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
第七条 老员工创新基金项目申报与评审时间:每年11月为申报阶段,12月为评审阶段,并公布评审结果,下达立项通知,次年1月开始实施,执行期为12-18个月。特殊情况可不受此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 老员工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1.每年11月初在限定的时间内,有意指导员工科技创新活动的老师可以根据自己的科研活动开展情况将拟指导的科研题目汇总到员工工作办公室,并通过网络、微信平台等向全体同学公布,员工可以根据公示的科研题目选择指导教师。同时也鼓励支持员工自拟科研题目,自主联系指导教师。每位教师同一年度仅限指导1个项目。
2. 申请者向学院提交《永利yl23411老员工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打印件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本)。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学院相关专家对报送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报分管经理批准。
第五章 经费设置及管理
第九条 对于立项的老员工科技创新基金项目一般资助2000元,同一年度资助10个以上项目。
第十条 以指导教师名义单独设立项目经费,严格按项目申请书中的资金预算执行。本基金只支持购买实验原材料、试剂药品、耗材等,不允许购买办公用品。不支持论文版面费、专利申报费等,如确实需要追加经费,必须通过老员工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经费管理委员会讨论。由学院办公室为指导教师专门设立财务账目,每一笔支出必须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项目启动时间从学院正式公布之日算起。项目完成时间一般在18个月以内,最长不得超过两年。逾期未完成项目的,将停止资助。
第六章 实施及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经学院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要及时根据实施计划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三条 老员工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必须有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讲师、实验员、科研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项目参与者有权使用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但必须提前向学院实验管理中心或相关实验室负责人提交详细的使用计划,实验管理中心或相关实验室负责人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开展实验过程中,项目参与者必须遵循实验室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如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项目负责人承担,且追究指导教师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教学管理办公室递交中期考核表,对不递交中期考核表或无明显进展或存在学术造假的项目,将予以中止。
第十七条 在项目取得阶段性进展或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学院范围内组织一次学术报告会,交流和汇报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向学院提交结题报告(一般包括项目研究情况、使用方法与手段、查阅引用资料情况、成果完成形式和价值、经验得失等)、研究论文及成果实物等,并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书。
第十九条 对已完成的创新基金项目组织相关专家鉴定,项目研究成果验收合格后,计相应创新课程学分;对在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论文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如未按项目要求完成项目研究内容,则取消指导教师及项目组成员当年科创基金项目申报资格,并与项目组成员的评奖、评优挂钩。
第二十条 公司每年组织举办“老员工科技论坛”,对优秀老员工创新成果予以奖励,对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帮助申请专利和组织推广。
第二十一条 对于积极参加员工科技创新活动并按时完成指导任务的老师,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任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支持和鼓励学院老员工以学院科技创新基金项目为基础,积极参加全国老员工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老员工创业计划竞赛,并据《永利yl23411员工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奖励办法》,对表现突出的指导教师和员工进行奖励。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凡由本基金资助完成的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归课题组成员、学院及指导教师共同所有,成果转化必须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